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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立案与执行立案有何区别

时间:2024-06-29 14:12:05
审判立案与执行立案有何区别

审判立案与执行立案有何区别

审判立案与执行立案有何区别,“所谓“审判立案”,是当事人将起诉状提交到法院之后,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其后续阶段为案件审理。执行立案则是当事人持执行申请书和生效的执行依据,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那么审判立案与执行立案他们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审判立案与执行立案有何区别1

一、审判立案与执行立案的区别。

审判立案即当事人本人咨询相关的律师拟定起诉状,将起起诉状提交到当地的法院,诉状通过之后,法院将会受理案件并进行后续的案件审理。

而说味道执行立案及案件的当事人将执行申请书以及生效后的执行依据向法院进行申请执行,再法院通过申请之后,法院将会将立案阶段进行到执行阶段。

审判练案与执行立案最笨主要的区别在于审判立案解决的是未解决的问题,而执行立案则是法院确定执行的依据。

二、审判立案通过后的后续流程。

如果审判立案通过了,相关法院的审批则法院会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传票传唤。相关的当事人等待法院开庭审理即可。

如果被告人拒不到庭,并且拒绝法院两次传票之后。四大机关可以依法对被告人进行拘捕。

对于被告人在接受到法院的传票之后,应当在15日之内向相关的律所进行咨询,并要求律师拟定答辩状,并上交给法院。

案件的答辩状与申说街道打法院之后,法院经过审理,将会确定案件的开庭时间与开庭地点。

三、依法执行法院所宣判的审判结果。

审判立案之后,在法院宣布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后,原告与被告双方需要及时到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并且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案件审理流程。

并且原告与被告双方要依法遵循法院最终所给予的审判结果。

  审判立案与执行立案有何区别2

审判立案和执行立案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1、前者针对的是一个尚未解决的纠纷;

2、后者则是针对一个确定的执行依据。

审判立案,是当事人将起诉状提交到法院之后,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其后续阶段为案件审理。执行立案则是当事人持执行申请书和生效的执行依据,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立案和执行立案是法院两种目的不同的立案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立案与执行立案有何区别3

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执行异议的含义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怎么立案要看具体的情况:

对于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和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案件,法院可不再区分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而是由执行法院统一进行审查,既审查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还要审查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但制作裁定书时应当写明对执行行为是否违法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如果案外人不服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决定则不能申请复议,而是应当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立案是案件要起诉需要立案的。执行立案是案件已经生效了,需要立案申请执行。前者需要原告先缴纳费用,后者等执行完由被执行人承担。

律师解析:

所谓审判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法院受理案件,随后的阶段是案件审理。执行立案是持执行申请书的当事人和生效执行的依据,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立案后,将进入执行阶段。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审判立案针对的是尚未解决的纠纷。执行立案针对的是一定的执行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刑事案件立案必须满足哪三个条件

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三个条件如下:

(1)经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3)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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